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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版号ISRC知识——ISRC码的设定和分配


      根据ISO 3901-1986的规定,ISRC出版者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组成。每一个字符可从数字0-9或从大写字母A-Z(其中I,O除外,以避免和数字1和0混淆。)中选取。在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要有一个是字母或数字。根据排列组合规则计算,一个国家的ISRC出版者码可以设置24 480个。若不够使用,可以3个全字母和3个全数字字符的组合方式扩充,使ISRC出版者码再增加14 824个。
      ISRC出版者码由中国ISRC中心分配和管理,一个独立经营的音像制品出版者得以分配一个出版者码,而一个出版者码只允许分配给一个音像出版者。当由于某种原因出版者停止音像制品生产时,其出版者码不能转让或被重新分配。
      ISRC记录码和记录项码是出版者标识其音像制品的整体及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编码。当一个音像制品中包含的节目数少于10项时,使用A型记录码;多于9项时则使用B型记录码。
      一个出版者在一年内可以录制3 700种音像制品,每一种分配一个ISRC记录码。其中A型记录码最多为3 000个(0 000~2 999);B型记录码为700个(300~999)。

 音像版号ISRC知识——国标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ISRC编码系统的一个子集。ISRC既是一个科学的编码系统,又是一个职责分明的管理系统,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分权管理。ISRC系统的行政管理分为三级:国际中心、国家中心和出版者。ISRC国际中心通过国家码的设置和分配,对各国家中心进行管理;ISRC国家中心通过出版者码的设置和分配,对各出版者进行管理;出版者通过对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及类别代码的分配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直接管理。
      ISRC国际中心是经国际标准化组织(1S0)指定的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设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唱片业协会(IFPD,负责对ISRC国家中心的审批和指导ISRC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和管理。
      要在一个国家实施ISRC编码,首先必须建立ISRC编码的全国管理中心-ISRC国家中心,其次要在各音像出版单位建立ISRC编码的分配、登录和维护机制。
      中国ISRC中心由新闻出版署主管。
      1、中国ISRC中心的职责是:
      (1) 向国内所有出版者介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并在使用方面对其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提供咨询。
      (2) 向出版者通报国家码及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有关信息。
      (3) 负责给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出版者分配出版者码,以及每年度的记录码额度。并通告给有关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4) 设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记录册,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登录国内已分配的出版者码,以及所有出版者已分配使用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5) 代表国内所有出版者与国际ISRC中心联系。
      (6) 收集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
      (7) 协调解决出版及有关部门在使用时遇到的问题。
      (8) 定期以一定形式向ISRC国际中心递交国内记录册的内容,以便在国际记录册上记录(待正式加人国际ISRC中心后履行)。
      (9) 在国内所有ISRC编码事务上起管理人和仲裁人的作用。
      2、出版者的职责是:
      (1)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通过出版者最后落实的。各出版者应严格按照本手册有关条款规定,正确、科学地使用和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2) 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编排和使用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
      (3) 向中国ISRC中心提供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各有关数据及信息。
      (4) 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方面的服务。

 音像版号ISRC知识——中国音像制品编码的产生

      二十世纪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声、光、电、磁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用印刷术加工的出版物,发展为多种载体的、多种加工工艺的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其中发展最迅速、生产量增长最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出版物。
      为了适应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收藏、信息交换、市场管理等各方面的应用需要,尤其是版权保护方面的需要,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简称ISO)于1986年公布了一项国际标准(ISO 3901-1986),规定了一个可在国际范围内通用的,对每个国家的每个音像出版者所生产的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可惟一标识的标准编码-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这项标准首先被设在英国伦敦的国际唱片业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tographic Industry-IFPI)接受,并于1988年建议其成员体将ISRC编码用作音乐录像片的记录标识。
      198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授权IFPI作为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负责ISRC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管理和实施。
      1990年3月,IFPI和美国音像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n-RIAA)成立联合工作组,提出了将ISRC编码作为国际识别代码录人各类数字音像制品磁道的建议。1991年3月,IFPI委员会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截至1991年10月止,除英、法、荷、瑞典等西欧国家外,美、日、加、印、澳等也都先后决定采用ISRC编码。ISRC编码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音像制品编码系统。
      我国现有音像出版单位172家,此外,还有83家图书出版社可以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音像制品以它强大的传播功能迅速渗透到科技、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它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教育,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音像出版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发展迅猛,管理工作缺乏经验,措施未能及时跟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使我国音像出版事业健康繁荣的发展,应在抓好音像制品内容质量的同时,抓紧音像出版事业管理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
      1989年,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46委员会寄来的ISRC国际标准,并要求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研究它在我国的适用性,1990年6月,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成立了中国ISRC工作组,并与IFPI秘书处建立了联系。工作组在充分研究、分析了ISRC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1991年3月提出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建议稿,同年7月审查通过,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5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并定于1993年1月1日实施。
      通过该国家标准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音像工作的管理法规,加强音像管理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我国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是我国出版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又一重大建设。

 音像版号ISRC知识——中国音像制品编码与ISRC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家标准规定: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必须对其出版的每一种音像制品(包括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按此国家标准编加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作为该音像制品(节目)的惟一识别标识。因此,这一国家标准与每一个音像制品出版者都有密切关系。
      在国家标准正文中,说明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和印刷、显示方式。在附录A中对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出版者码、记录码和记录项码的规定和分配作了说明,并给出了三个编码实例。附录B则给出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所采用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号一览表。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由一个ISRC编码和一个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为便于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在等效采用ISRC编码的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加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种音像制品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它与ISRC编码之间用一斜线"/"隔开,即: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编码/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由音像制品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
      (1) 音像制品载体代码是一个字母(A或V):
      A-录音制品(唱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V-录像制品(录像带、激光视盘等)。
      (2) 分类代码是标识音像制品的学科属性的,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大类号(一个字母)和文化教育、艺术两类的二级类号(2位字符)。(参见国家标准附录B)。
      在音像制品的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之间用一个中圆点"?"隔开。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ISRC编码在体系上是完全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集。所不同的是当把一种音像制品作为整体记录(一盒录音带或一盘录像带)来描述时,前者比后者附加了一项类别代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是在整体记录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之后,才需要附加类别代码,而对于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可以不附加这个代码。

 音像版号ISRC知识——ISRC编码系统的特点

      (1) ISRC编码的层次性
      ISRC编码不是一个纯流水序号式的编码,而是一个有鲜明层次关系的编号系统:
      ISRC国际中心----"ISRC"标识,ISRC国家中心----"国家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完成出版年份----"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整体记录号----"记录码"标识,音像制品的独立节目号----"记录项码"标识。
      ISRC编码的这一特点有利于音像制品(及其节目)的版权识别和科学化的管理。
      (2) ISRC编码的定长性
      由于国家码、出版者码和录制年码都是固定长,而记录码与记录项码之和也是固定长,因此,ISRC编码的长度是固定的,恒为12个字符。这一性质为计算机处理带来很大方便。在存储ISRC编码时可以去掉各段之间的连字符,从而大大节省了存储空间,而在输出时,又可以利用各数据段的定长性质,进行自动分段。
      (3) ISRC编码的惟一性和不变性
      一种音像制品及其中的每一项独立节目,在其录制出版完成时即确定了它的ISRC编码,一种音像制品或其每一项独立节目只能分配一个ISRC编码,一个ISRC编码也只能分配给一种音像制品或其每一项独立节目。因此,不论这些独立节目今后被复制、转让或被组合到另一种音像制品中,它们的ISRC编码始终是不变的。
      (4) ISRC编码的稳定性
      从ISRC编码的结构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可以设置24480个出版者码(扩充后可再增加14824个),每个出版者每年可以使用3700个记录码((4位记录码3000个,3位记录码700个),10万个记录项码(3000×10+700×100 =100000个)即每个出版者每年可出版3700个品种的音像制品,共可包含9. 63万个独立节目(标识整体节目的3700个记录项码除外)。对于一个一般的音像出版者来说,这是足够使用的数目。无疑,ISRC编码系统是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下去的。
      (5) ISRC编码的可调节性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ISRC编码的记录码和记录项码有两种取值范围:
      4位数字的记录码(0000-2999)与1位数字的记录项码(0-9)结合形成A型记录码,它用于包含的独立节目数少于10项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可显示每年出版3000个品种,共包含27000个独立节目。
      3位数字记录码(300-900)和2位数字的记录项码(00-99)结合形成B型记录码,它用于包含的独立节目数多于9项的音像制品的ISRC编码。可显示每年出版700个品种,共包含69300个独立节目。
      这种取值方法,可使不同节目容量的音像制品分配到与之相适应的ISRC编码值,从而也提高了编码的利用率。

 音像版号ISRC知识——国际标准音像制品ISRC 结构

      (1)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结构形式如下:
      ISRC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
      其中,大写字母"ISRC" 是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不可缺少的标识。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是组成ISRC编码的5个必要数据段。各段之间以一个连字符"-"分隔,其总长度恒为12个字符。
      例如: ISRC SE-T38-92-302-12
      国家码(2位) 记录项码(2或1位)
      SE=瑞典 记录码(3或4位)
      出版者码(3位) 录制年码(2位)
      (2) ISRC编码中5个数据段的内容和功能:
      ① 国家码:本段代表音像出版者所在国家的代码,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IFPI根据ISO3166《国家和地区名称代码》国际标准的规定,分配给各个ISRC编码的参加国。我国的国家码为"CN"。
      ② 出版者码:本段表示一个音像出版者的代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的数字、字母组成。其中数字的取值范围为"0-9",字母的取值范围为"A-H, J-N, P-Z"(均为大写字母)。在字母中不包含"I"和"O",这是为了避免与数字"1"和"0"混淆。在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应包含一个字母或数字。根据排列组合规则计算,一个国家的音像出版者代码可以有:3×(10×10×24×10+24×24) =24480(个)
      ISRC编码还补充说明,如果24480个代码不够使用时,还可以3位全数字或全字母的方式扩充,即可增加:10×10×10+24×24×24=14824(个)
      出版者码由出版者所在国家的ISRC国家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③ 录制年码:本段标识被编码的音像制品的录制出版完成年份,恒取该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例如,92代表1992年录制出版完成的音像制品。
      ④记录码:标识一种音像制品的整体代码,由4位或3位数字组成。在录制出版年度内,记录码的数字应顺序编号。4位记录码的取值范围为0000-2999;3位记录码的取值范围为300-999;即每个出版者每年可出版3700个品种的音像制品。
      ⑤记录项码:标识一种音像制品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由1位或2位数字组成。1位记录项码的取值范围为0-9;2位记录项码的取值范围为00-99;记录项码中的"0"或"00"是用以标识一种音像制品全部(整体)节目的代码,因此,每个ISRC编码,可包含9个(记录项码由1位数字组成)或99个(记录项码由2位数字组成)独立的节目。
      例如:1234-0(贝多芬第9交响曲--整体)
      1234-1(贝多芬第9交响曲--第4乐章)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记录码和记录项码两个数据段是需要配合使用的。其原则是:记录码长度加记录项码长度恒等于5位数字。记录码和记录项码均由该音像制品的出版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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